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客户资料一样都不能少,让很多企业老板头疼的是,如何在自己单位人员流动性中牢牢把控这些核心秘密?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采访了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缤先生,请他就企业家关心的如何通过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合法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缤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和企业保密都有相关的规定,企业家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通过案例来讲解理解更清晰。
案例1:
胡先生2017年11月入职A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技术员,劳动合同期限3年,胡先生工资7000元/月加保密费500元。同时A公司还与胡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胡先生无论什么原因离职,两年内均不得到同行业公司工作。
2019年3月,胡先生从A科技公司离职到B公司担任研发部主任。A公司得知后,认为B公司与自己公司的经营产品相同,于是,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返还保密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焦点:公司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点评: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对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劳动者离职后由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
有些用人单位将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划等号,但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区别在于:
1、作用不同;保密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而给劳动者的补偿金;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换言之,是对劳动者就业权限制的补偿。
2、支付时间不同;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由公司支付的;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给劳动者的。
3、性质不同;保密费属于劳动者的津贴、补贴性质;而竞业限制补偿金对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重新就业限制的补偿。
前述案例中,A公司并未在胡先生离职后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也就无权要求胡先生返还补偿金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了。
最后,冉缤律师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只有在法制的框架下市场才能有序运行。在法制的有效保障下,企业才能安全、高效的发展。因此,守法经营是对企业自身的最有效的保护。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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